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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文摘要: 医疗机器人的应用提高了诊疗效率、增加了操作精度。然而,人机协作的模式下,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、使用者的注意义务、医疗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,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争议。同时,在弱人工智能和中人工智能并存的时代,医疗机器人虽仍处于辅助地位,但掺杂了一些能动性。因此,亟需通过梳理、分析我国医疗机器人侵权归责的现况并明确医疗机器人法律地位,区分、调适、构建不同发展阶段医疗机器人侵权的医疗责任、产品责任及共同侵权责任配套解决体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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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立立,余雪梅.医疗机器人侵权责任的调适研究[J].江苏卫生事业管理,2025,36(8):1118-1121.
.[J].Jiangsu Health System Management,2025,36(8):1118-1121.
陈立立,余雪梅.医疗机器人侵权责任的调适研究[J].江苏卫生事业管理,2025,36(8):1118-1121.
.[J].Jiangsu Health System Management,2025,36(8):1118-1121.